奈飞

主页  >> 科技工作 >> 社发科技

关于进一步加强奈飞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6年07月15日  来源:社会发展科技处

【关闭窗口】

【打印文章】

【字体:

  各有关单位:

  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》及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切实筑牢生物安全防线,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,严格规范相关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,现就加强奈飞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:

  一、提高政治站位,压实主体责任

 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,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范畴。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单位是管理责任主体,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,对本单位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全过程负总责。各单位须严格贯彻执行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,明确管理部门,建立健全保障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安全、科学、规范、有序开展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。

  二、加强教育培训,提升合规意识

  各单位应加强对从事人类遗传资源采集、保藏、利用、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科研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,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,夯实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基础。

  三、严格过程管控,规范各环节管理

  各单位要切实遵守国家对采集、保藏、利用和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有关规定,严格执行以下要求:

  (一)规范采集与保藏管理。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、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规定种类、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,须经国家卫健委批准;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,须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条件,保藏单位应每年提交上一年度保藏情况年度报告。

  (二)严格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。所有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,通过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。应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权益,按规定获取书面知情同意,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
  (三)加强国际合作与对外提供管理。境外组织、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、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,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。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等事项,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。

  (四)建立台账与追溯机制。各单位应建立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台账,对采集、保藏、利用、对外提供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和追溯,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,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合法合规使用。

  四、开展自查整改,确保落实到位

  请各单位高度重视,按照法律法规及通知要求,对照科研项目,对本单位所有人类遗传资源活动进行全面自查,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,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。各单位要以本次自查整改为契机,建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长效机制,将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科研和管理工作之中,持续提升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水平。

  奈飞      

  2026年7月15日      

附件下载

奈飞

辽ICP备2021008039号-1        奈飞-奈飞中文影视      版权所有
公安备案号:21010502000370  网站标识码:2100000036